判定商标近似原则有哪些?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一般注意力,是指消费者或者潜在的消费者在一般情况下给予的关注度。
在经营活动中,一般注意力会根据消费者个人爱好、文化水平、生活经验等因素的不同,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认知会产生不同。
如果对商品或者服务从来没有接触甚至并不知晓,那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对该主体而言不具有任何利害关系,因为该主体没有成为该商品相关公众的可能性。
2、既要对商标的进行整体比对,又要对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对
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比较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不仅需要考察商标每一部分的组成要素,也需要从整体外观来判断。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对近似商标做出了详细说明,在容易导致混淆的前提下,如果中文商标汉字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仅字体或者涉及、注音、排列顺序不同,则构成相似。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zhiming度
在大部分案件中,需要请求保护的商标大多是在该商标所核准使用的行业领域形成了一定的zhiming度,导致混淆的情形不仅包括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还包括误认为他人商品与注册商标具有某种特定联系。
而产生这种联系的原因就在于经营者在实际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其商标的影响力会产生一定的扩张或者转移,致使消费者认为该商标经营者具有拓宽市场的潜能或者可能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实力的一部分应当良性发展,尽早打造自己的企业品牌,切记不可故意使用与他人已获权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混淆误认,扰乱市场,以达到自己获利的目的,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