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文书送达是一种行政告知行为,关系到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行使,是商标行政复议案件中需要查明的重要程序性事实。《商标法实施条例》就商标文书送达方式、送达日期认定等都做了专门规定。
·送达方式
商标注册部分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在商标注册中申请受理/不予受理、注册申请驳回通知、答辩通知、提供使用证据通知等,上述文书均需要告知相对人。对商标审查部门而言,商标文书送达的法律意义在于表明其已履行行政告知义务。
当事人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文件的收件人为当事人;当事人有两个以上时,收件人为代表人。当事人委托了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文件的收件人为该商标代理机构。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在商标注册部门已被告知的情况下,收件人是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送达日
商标注册部门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
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是为常见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是处于第二顺位的送达方式,即在文书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而不是在文书制作完成后直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送达通常发生在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以后。邮件因查无此人或地址更改等原因被邮局退回后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二次送达。公告送达的送达日期认定也是法定的,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推定送达。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公告期内领取相关文书的,文书的送达日期以其实际领取日为准,而非公告期满日。
邮寄退回的商标文件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持身份证明文件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邮寄退回的商标文件。
申请人未收到商标文件的,可到商标注册大厅现场查询退回的商标文件。
申请人需了解送达情况的,可以通过商标注册部门对外咨询电话或商标注册大厅现场查询相关邮路信息。
随着我国年商标注册申请量的逐年攀升,如此庞大的商标申请量及保有量的基础上开展的新申请、异议、撤销、无效、复审、变更、转让、续展、注销、出证等商标审查审理活动每年将产生数以亿计的商标文书送达量。为保证商标行政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商标文书送达规则正是现实需要的体现。商标审查部门及当事人都应当遵循这一规则,共同维护商标注册系统有效运转,保障商标授权确权活动正常开展,便于当事人及时获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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